【裁判要點】
行政機關在催告履行期限內即作出被訴違法建筑強制拆除決定并實施強制拆除行為帶來全新智能,侵害當事人自行拆除以降低損失之權利,屬違法行為完善好。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竺娣e。?020)最高法行申86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上海欣榮綜合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問題分析。住所地:上海市徐匯區(qū)龍吳路400號1幢培養、8幢、9幢更加完善。
法定代表人:朱正敏形式,該公司總經理。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支撐作用、二審被上訴人):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政府信息。住所地:上海市漕溪北路336號。
法定代表人:方世忠大力發展,該區(qū)人民政府區(qū)長豐富內涵。
再審申請人上海欣榮綜合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榮公司)因訴被申請人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徐匯區(qū)政府)建筑行政強制決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滬行終490號行政判決產能提升,向本院申請再審多種。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充分發揮。
再審申請人欣榮公司以一發展成就、二審遺漏了對強制拆除“臨時移動帳篷”行政行為的審查與認定,“移動售貨車”不屬建筑重要方式,更不應認定為違法建筑開展面對面,一、二審將“移動售貨車”認定為建筑并進而認定為違法建筑錯誤等為由,向本院申請再審進一步提升,請求依法撤銷一空間廣闊、二審判決,發(fā)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改革創新。
本院經審查認為,再審申請人欣榮公司在其搭建的設施被強拆后提起本案之訴知識和技能,請求撤銷徐匯區(qū)政府作出的涉案《強制拆除正在搭建的違法建筑決定書》。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新模式,被申請人徐匯區(qū)政府在催告履行期限內即作出被訴《強制拆除正在搭建的違法建筑決定書》實現,侵害申請人自行拆除以降低損失之權利,且在送達等程序上也未遵守法定程序組織了,屬違法行為服務體系。據此,一審判決確認該《強制拆除正在搭建的違法建筑決定書》程序違法搶抓機遇,二審判決駁回上訴問題,維持原判。欣榮公司申請再審全會精神,主要是認為移動售貨車不屬于“建筑”系統穩定性,故亦不屬“違法建筑”。經查集中展示,一實力增強、二審法院根據涉案移動售貨車的體積、占地面積以及功能等探索創新,認定為“建筑”帶來全新智能,并無明顯不當,申請人所主張的該移動售貨車不屬于“建筑”的申請再審理由新產品,本院難以支持去完善。一、二審判決均無明顯不當新品技。
綜上範圍,欣榮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紮實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上海欣榮綜合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空間廣闊。
審判長 朱宏偉
審判員 何 君
審判員 李紹華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婁俊濤
書記員 錢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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